今年以来,溧水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1件,其中有20件为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占全部案件的39%,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85.7%总体来看,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争议的特点是:以劳动者集体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加班工资、补交保险等经济型补偿为主,涉及面广,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很大。

 

经分析,审理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难点。

 

一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政策理解分歧较大。劳动仲裁机构与一、二审法院之间对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尺度还存在一些争议,以致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不肯轻易放弃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等法定程序。

 

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对抗程度比较激烈。一些用人单位因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拒绝调解,导致调解工作难度加大,调解工作无法进行。同时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的复杂性,恶意拖延时间,逃避法律责任。

 

三是部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对法院调解起着负面作用。他们以营利为目的,以牺牲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为代价,鼓动劳动者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为条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补偿或赔偿,完全不考虑劳动者长期的权益保障。

 

针对上述情形,该院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与工会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仲裁部门的联络协调机制。加强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法律服务所、劳动保障局等调解网络及社会各界力量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构建起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和推进劳动争议诉前、裁前矛盾化解工作。

 

二是建议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规范运行的引导与干预。在执法层面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干预:引导劳动者依法与企业自主建立、自行协调劳动关系;调整工会角色,摆正其与企业、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与企业代表协商调节劳动关系;指导劳动关系规范运行;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保障劳动关系依法运行。

 

三是积极深入企业进行调查走访。充分运用劳动争议专业知识和审判工作经验,对企业关于劳动争议事项的困惑以及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一些劳动争议法律问题给予解答,并指导企业制定完善的防范法律风险和诉讼风险的制度措施,提出合理化司法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内部矛盾,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

 

四是通过司法建议或者座谈会等形式,规范诉讼代理人行为。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除案件本身特点导致审理难度加大外,诉讼代理人的一些滥用诉讼权利甚至是妨碍诉讼的行为也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审理。法院要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予以严格规范,强化代理人的风险告知义务,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案件范围,将风险告知程序作为诉讼代理尤其是风险代理的前置程序,保障被代理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