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预谋,三人明确分工,采用遥控干扰器干扰遥控锁闭车门信号的方法,在昆山市生态森林公园、无锡市金太湖广场等地,趁隙盗窃车内财物。

 

200992010点左右,派出所民警在无锡锡澄路加油站对一辆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车上有来历不明的白色遥控器,即对驾车人员贾东留置审查。经审查,贾东交代了20099月份至今伙同赵霖、邹华从常熟到无锡市金太湖广场等地使用遥控干扰器干扰遥控锁闭车门信号的方法多次盗窃车内财物,派出所民警立即对其余两人进行网上追逃,根据贾东提供的手机号码,通过技术手段,很快就将其余两人抓获。

 

经审理查明,20098月至9月间,贾东提出利用遥控干扰器盗窃车内财物的方案,找来赵霖、邹华一起商量、分工。由贾东购买用于盗窃的电子干扰器,邹华负责观察周围有无合适目标,等车主下车按遥控器,他们就在附近按电子干扰器,车主走远后邹华就下车跟着,贾东上车偷东西,赵霖负责望风。据其中一个受案人报案说,当时在停车场用遥控锁好车子,晚饭后回来开锁汽车没反应,后来发现车内被窃现金、数码摄像机和剃须刀等物。

 

三人在昆山市生态森林公园、无锡市金太湖广场、欧尚超市等地,通过这种方式,趁隙盗窃被害人车内财物,其中贾东、邹华作案5次,窃得赃款赃物合计人民币8300余元,邹某参与作案4次,窃得赃款赃款合计价值8000余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私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三人有期徒刑3年至110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