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站一直占用的是某海堤管理所的土地,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协议,但食品站一直以1000/年的标准向海堤管理所缴纳土地占用补偿费。近日海堤管理所要求食品站自2010年起按照市级政府指导价8424/年的标准缴纳费用,双方产生争议,现海堤管理所将食品站推上被告席,要求食品站自2010年起按照8424/年的标准缴纳费用。射阳法院近日对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食品站占地面积为1170平方米,原告海堤管理所持有该土地的使用权证,自1996年至今,被告按照1000/年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土地占用补偿费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照新标准支付费用,被告对该新标准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被告占据原告土地,应按约定支付土地占用补偿费。虽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协议,但双方均陈述多年来一直以1000/年的标准进行缴纳,因该收费标准属于行政收费,应当由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被告不履行义务,原告才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的此次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