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不知自己贷款 十年后得知仍需还款
作者:金星 徐俊 发布时间:2010-05-24 浏览次数:437
我们向银行贷款了吗?当江阴的夏某夫妇接到法院的传票,心中生出了种种疑惑:十年前的贷款明明没有办理下来,怎么银行却口口声声说已经将款项贷给我们了呢?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夏某夫妻二人偿还银行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
话还得从十一年前说起,1999年,结婚18年的夏某夫妇想重新购置一套房子,在找到满意的房子之后,夫妇俩发现手头资金不够,便想到了向银行贷款。很快,丈夫夏某与当地信用合作社谈妥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由信用合作社向夏某发放贷款38万元,期限十年,利息按季度结算,本金是在每年年底付3.8万元,至2009年底结清所有本息。同时,夏某为了省事起见,委托信用合作社直接将贷款划入房产公司的账户,合同成立后,信用合作社便将38万元发放到夏某指定的账户上,并从夏某的账户上扣划了第一年的利息。
然而,信用合作社却并未将发放贷款及扣划利息的行为通知夏某,而迟迟未接到通知的夏某自以为双方借贷关系已经取消,便于2002年再次向房产公司交纳了房款。而后,夏某未向合作社归还贷款,合作社也未向夏某夫妇催还贷款,双方相安无事过了7年。2009年,已经变更为银行的合作社发现夏某迟迟不还贷款,便向江阴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信用合作社与夏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夏某夫妇重复向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行主张权利,遂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