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设备管理不善,自来水公司的某阀门渗水致使路面结冰,因此造成路人跌倒摔伤,自来水公司成为被告,且被判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去年冬天某日晚,年近50岁的李某(女)在公路上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巷口与育红路交汇处时,路面因积水、天气寒冷形成冰面,致原告滑倒受伤。该地点有一阀门,系被告自来水公司所有和管理,事发之时该阀门处于渗水状态。原告倒地受伤后,被行人曹某、辛某被送往大丰市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近20000元。,原告跌伤后,其亲属认为结冰路段系被告所有和管理的自来水阀门渗水汇积至道路路面,又因气候条件而形成,原告骑电动自行车途经时摔倒受伤,故于事发次日向被告通报了相关情况,并与被告协商原告住院治疗的相关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自来水公司辩称原告倒地受伤可能存在多种因素,无法证明其受伤与被告管理行为存在必然联系。

 

该案在审理中,经过了司法鉴定等程序,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某系因夜间驾驶车辆行驶于结冰的路面滑倒受伤。路道的管理者和水源的所有者对此疏于管理且与原告受伤存因果关系,故路道的管理者和水源的所有者有过错,应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查,水源系被告自来水公司设置于该路段的自来水阀门的渗水,阀门渗水后被告未能及时予以修复致渗水蓄积于路面,遇气温条件结冰形成冰面,如被告及时巡查、修复,则事故可避免,路面积水及冰面应属路障,路道管理部门亦可通过巡查及时清除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原告驾车行驶过程中,对前方路况疏于观察,遇有情况处置不当,存有过错,且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故应减轻被告的责任。因此判决自来水公司对原告损失程度百分之六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