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9陈嘉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薛明凯借了人民币100万元,并约定借期为一个月,但陈嘉一直以自己无力偿还为由不肯还款。直到20097月南长法院判决其十日内归还薛明凯100万元,否则薛明凯有权以陈嘉的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以优先受偿,陈嘉仍然拒不履行义务。

 

由薛明凯申请后,该案件进入到了执行阶段。承办法院多次打电话给陈嘉,要么无人接听,要么话说到一半就被陈嘉挂断。同时,法院先后在陈嘉家门口贴的传票、执行令、公告、封条也都被其一次次地撕掉了。

 

“我们查出来,陈嘉是没有存款的,只有这一套房子。但欠债就应该还钱,否则申请人的利益就无法保障了。我们也建议陈嘉自己联系中介将房子卖出去,因为房子评估下来可以卖200多万,但是如果通过我们法院变卖的话,势必达不到这个价位,也会让陈嘉的利益受损。”尽管法院多次做工作,但陈嘉表现出来的依然是拒不配合。

 

20104月,经过执行局多次晚间执行,终于找到了陈嘉,并在其屋内发现了LV挎包等十余件奢侈品。当即执行局人员对其进行了拘留。

 

第二天,陈嘉就如数将100万元还了出来。(文中所系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法院审判与执行都会尽量保全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但像这种恶意拖欠债款的,法院也会加大执行力度,以营造一个和谐诚信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