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小工头王某夫妇叫同村张某去房主蔡某家拆房,张某拆房过程中不慎从3多的屋顶摔下致残。张某索赔无果,一怒之下将王某夫妇和蔡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万余元。近日,东台法院审结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96月,房主蔡某请工头王某夫妇帮其拆除鸡舍,双方签订一份拆屋协议,约定王某带人到蔡某家拆鸡舍,拆屋工钱1100元。

 

第二天,王某雇佣原告张某等8人一同去蔡某处拆鸡舍,口头约定拆房人每日工资40元。次日上午9时,张某按金某指派爬到屋上敲椽子时,不慎从屋上摔下受伤。经诊断张某胸部8根肋骨骨折,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

 

庭审中,雇主王某辩称,不是我要雇佣原告的,而是原告在事发前10多天遇到我,主动要求我有活找他的。原告受伤,他本人过错大,鸡舍的建筑材料已腐朽,原告伏在椽子上用铁棒敲另一根椽子,损伤与他盲目蛮干有关,后果应自负。我们夫妇在施工场所与其他人同工同酬,施工的工具均是自带的,我与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房主蔡某则认为,自己与原告素不相识,只是与王某的妻子金某签订了拆房协议,是王某夫妇找他的,况且自己后来实际付了1200元,因此不同意赔偿。

 

因分歧较大,法官休庭调解,并告知各方当事人,蔡某将拆房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王某夫妇,其对承揽人的选任上存在明显过错,故蔡某依法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叫张某一同去拆房,约定每日工资40元,应认定原告与被告王某、金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张某在拆房中受伤,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过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雇主王某、金某赔偿张某6880元;房主蔡某赔偿原告4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