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的房地产抵押时,未及时登记并办理他项权证,导致优先受偿权的丧失。

 

2009年,张先生因向一家房产开发商购房,向工商银行抵押贷款30万元。20121月,房产开发商将张先生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完毕并交付给了工商银行,但因各种原因房产开发商和工商银行未及时去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张先生因借李某410000元未归还,被李某告上法庭,法院于20122月底判决其归还李某410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张先生有房产尚未装修入住的执行线索,要求法院予以查封。2012331日,法院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封了张先生的上述房产,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工商银行得知情况后立即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张先生向银行抵押贷款后才有能力购置房产,银行因工作繁忙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虽有过错,但改变不了抵押已成立的事实。李某只不过钻了时间上的空子,因此要求法院在拍卖该房产时由工商银行优先受偿。

 

法院经审查认为,工商银行的异议不能成立。我国法律对房地产抵押有着严格的规定,未经抵押登记的债权都属于普通债权。因此裁定工商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不能成立。但告知工商银行可起诉到法院,经判决后申请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