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院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5件,2009年为12件,而今年1-4月份就有16件之多。由于农村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的普遍性,此类案件增多极大地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性,并很有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

 

原因:

 

一是农地静态利益增加的可预期性。自2006年取消农业税以来,国家对农地的补贴政策,越来越明晰化,持有土地的利益增加越来越具有可期待性。

 

二是农地动态收益的正当化。近年来国家和地方上逐步出台法律法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于“用益物权”,可以与所有权分离,独立地进入市场流转交换,使土地从资源性经营向资本性经营转变。

 

三是启东经济社会的发展特性。启东三面环水,出行极为不便,交通条件极大地制约了启东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今,随着崇启大桥即将建成通车,启东将由一个封闭的交通断点,而变成上海长三角交通网络中的一个接点,从而使启东完全融入上海一小时经济圈,如此一来启东的经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的高速发展期,征地拆迁的情况必将日趋增加,征地补偿额度也会越来越高。

 

对策:

 

一是要有敏锐的问题发现意识,对于有可能引发土地权属争议激化的焦点保持高度警惕,准确判断新接手案件的性质是属于已有的常规性案件,还是属于可能引发群体纠纷的案件,对于确实复杂、拿不准的案件做好请示工作。

 

二是在审判方式上,以合议庭为原则,尽量采用下乡开庭的方式,让更多的群众有机会了解庭审,争取用娴熟的法律知识为大家分析矛盾焦点,就相关问题阐明法律规定,让当事人和参与的群众信服,强化公开审判的社会效果。 

 

三是在审判语言上要保持克制,少用可能激化矛盾的语言,做好当事人的情绪安抚工作,引导其采用合适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四是重视诉前调解,做好调解工作,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判决之前,要做好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特别是对输了官司的一方,一定要将道理讲得透彻,让其输的心服口服,对于极个别一时难以理解判决的当事人,邀请村委会的相关负责人协助做好沟通说服工作。

 

五是在案件的处理上充分考虑案件可能引发的社会后果,以社会大局为重,站在维护国家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的高度,恪守法治精神,充分运用法官的智慧,对案件作出妥当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