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医院漏诊而导致交通事故的伤者死亡,肇事者及医院成为共同被告。近日,句容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赔偿案。

 

20101110时许,谢某驾驶拖拉机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王某当即被送往当地卫生院抢救,经检查,王某虽反应较迟钝,但神志清楚,仅因碰撞导致左小腿活动不便,右手背肿胀。但晚上940分左右,王某家属发现王某呼之不应,医院经检查并采取相应急救措施后,宣布患者心脏呼吸停止。

 

王某被送到医院抢救的时候经医院检查只存在外伤,并无危及生命的伤情存在,怎么不到十小时后就这样死亡了?王某的亲人悲痛之余思考该起事故的前因后果,认为医院的诊断可能有误而致王某死亡,故向相关部门申请对王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20102月,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死亡原因为:因交通事故导致第7颈椎与第1胸椎离断性骨折及C3-7T1-2节段脊髓挫裂伤,造成胸腹式呼吸肌麻痹,终因呼吸衰竭而死亡。王某亲人于2010225将肇事者与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9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抢救王某过程中检查不全面,没有诊断出王某脊髓挫裂伤,漏诊从而导致王某呼吸衰竭而死亡,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肇事者谢某根据其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判决医院赔偿原告亲人各项损失合计124813.2元,谢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6320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