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因为货物质量不合格被相关行政机关查封或没收,应如何认定合同的履行情况呢?近日,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到此类问题的案件,认定因货物被工商查封,应视为合同未履行,遂判决支持原告(买方)诉讼请求。

 

法院20074月起,原告李某与其邻居张某作为合伙人与在原告处设点销售农用化肥的被告王某发生买卖农用化肥业务。2008927,原、被告就该买卖业务达成结帐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欠原告货款15000元。被告在10日内向原告交付某品牌有机生态肥50吨,如10日内不能供货,被告给付原告现金15000元。此后,因被告向原告所供50吨某品牌生态肥存在质量问题,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而予以查封,致被告未按协议向原告履行供货义务。且被查封的某品牌生态肥系由山西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生产。原告在接受该批化肥时,代为被告垫支运费9000元。原告依协议向被告索款未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实施的化肥买卖行为以及由此达成的结帐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诚实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因被告在本案合同履行中未能向原告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货物,且所供货物为不合格产品被工商行政机关查封,故应予认定被告未按双方所订协议未向原告提供50吨货物,其向原告付款15000元的条件已成就。原告为其垫支的运费其亦应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及运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