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还债务 分担请求是否应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5-19 浏览次数:456
夫妻因感情不和,妻子诉讼离婚被判决驳回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仍分居生活,后妻子再次诉讼要求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蒋某与丈夫丁某系同村同组村民,
在庭审中,丈夫丁某陈述蒋某在外打工应有收入在身边,应进行划分,蒋某称打工收入已用于日常生活,目前没有余款,丁某未举证证实蒋某目前有余款。丁某称其一人归还的8000元债务,蒋某要向其支付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但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小孩随那方生活,应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目前丁正世随被告生活读书,不宜改变小孩的生活、学习环境,故婚生小孩随被告丁中海生活,由原告贴补部分抚育费较妥。在庭审中,被告陈述原告在外打工的收入应进行划分,原告称打工收入已用于日常生活,目前没有余款,被告亦未能举证证实原告目前有余款,故本院对被告此主张不予采信;另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已偿还的债务8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原被告婚姻离异;婚生小孩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贴补小孩抚育费3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