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身单位立据借款 变更后单位拒还成被告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5-19 浏览次数:423
因单位立据借款,后未能如数偿还,后该单位变更,后债权人向变更后单位索要该款时遭拒,遂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前身单位的借款本息。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中,经双方核算,以本金26500元为基数,计算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乙单位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还款,显属不妥。原告要求其归还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其不承担还款之责,只承担清理责任。因甲单位变更为乙单位,乙单位理应对变更前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现乙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被告乙单们偿还原告欠款36349.6元,并承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