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经营,因雇佣他人做工,差欠工资,后由合伙人之一向雇工立欠据,另一合伙人签名见证,雇工向合伙人主张未果,遂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合伙人共同偿还。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杨某在张某和牛某合伙的经营的渔船上打工,张某与牛某拖欠工资10870元。张某、朱某合伙经营终止后,由张某于2009115日立据10780元的欠据给杨某,牛某在该欠据上签名见证。嗣后,张某一直拖欠未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请求的工资是两被告合伙经营期间所欠。本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但是在两被告合伙关系终止时,由被告张某立据欠条给原告,被告牛某签名见证,原告对该条据予以接受认可。其表明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牛某就其工资由被告张某支付达成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有效。原告杨某的工资应由被告张某支付,被告牛某不承担支付原告杨某工资的责任。遂作出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10870元,驳回原告张某对牛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