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大丰法院调结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某棉业公司赔偿原告徐某损失1万余元。

 

王某系被告某棉业公司员工。20081220,王某因家中有事不能上班,于是王某私自请原告徐某为其代班。原告徐某在代班作业时,被机器把右手轧伤,原告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出院后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徐某要求被告某棉业公司赔偿。被告某棉业公司认为,该公司未雇佣原告,原告系私自给他人代班,其损伤与该公司无关。原告徐某要求被告某棉业公司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徐某虽系私自替他人代班,但其系在代班操作过程中受伤,被告某棉业公司作为企业应当承担安全检查与保障义务,该案中被告某棉业公司对原告徐某来代班未尽安全检查义务,在原告徐某代班过程中受伤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某棉业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告徐某私自替他人代班,其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王某私自请原告徐某为其代班,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