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美女陈小姐在一家科技公司上班,收入可观,陈小姐对自己的眼皮不是很满意,想通过手术获得一个理想的双眼皮,通过广告,陈小姐找到了某整形美容医院,约定由医院对陈进行切眉术。
双方在术前签订整形美容手术协议书,上面写着“美容手术要求高、难度大、可能术后效果不能令其100%满意,请慎重考虑等。”陈小姐在该协议上签名确认,并支付了1500元的预付金。因为是门诊手术,难度较低,当天医院就对陈小姐实施了上述手术
然而后术后,陈小姐认为眼皮未达到应有的效果,,也没有达到对方承诺的效果,更可怕的是留下了伤疤,陈小姐此后多次找到医院,医生说手术并无不妥,都在正常手术反应范围之内。陈小姐认为手术中存在巨大过错,在与被告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小姐向崇安法院递交了诉状,称由于对方没有采取科学合理,符合医疗常规的手段,导致自己术后的眼皮没达到应有的效果并留下伤痕。请求被告医院赔偿其误工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陈小姐表示协议中写明了“手术出现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现在出现问题,医院应担负责任。医院方面则对于疤痕是否由手术造成的有异议。
为使双方矛盾彻底化解,崇安法院法官在庭审后积极对双方做调解工作。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医院一次性补偿陈小姐人民币5000元,但医院并不认为此次纠纷是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