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法院对该市首例申请强制清算案裁定不予受理
作者:陈祥 发布时间:2010-05-19 浏览次数:461
2003年3月,股东汤某、黄某、朱某出资成立三进纺织公司,2007年2月,经股份转让,黄某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08年11月,公司因经营不善持续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歇业。2009年3月,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解散公司,但未按法律规定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此,股东汤某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今年3月10日,该院接到申请书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对该案进行了预立案。经审查,三进公司至歇业时负债总计28334431.88元(含应付工资366524元),债权2898900元,公司资产按评估报告价值8468540元,资不抵债达16966991.88元。且公司房地产、设备等财产已经法院执行变卖,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和职工工资,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清理。综上,三进公司已不符合公司强制清算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其他法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