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豫区法院成功化解一起跨省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该案以申请再审人广东省阳江市某集团公司撤回再审申请而结案,同时与之关联的检察建议案件、原审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均得到“案结事了”,取得了一案审结、四方喝彩的良好效果。

 

宿迁某公司诉广东省阳江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某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集团公司于2009210日前偿还下欠宿迁某公司的借款本金275万元,逾期不付则自20081111日起27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3%计息给付至清偿之日止。随即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集团公司不服上述民事调解书,向宿豫区人民检察院申诉称:其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发现,并未委托过代理人应诉,不知案件具体情况;后经核实方知该案诉讼委托代理手续所盖集团公司的印章系案外人私自刻制的,调解书的内容是宿迁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的意思,没有与集团公司汇报过,故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撤销该民事调解书。宿豫检察院审查后,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审案卷中授权委托书上的印文与建安集团公章形成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据此检察机关向该院递交书面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该案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所盖印章系伪造,不是建安集团真实意思表示,建议依法再审。

 

宿豫区法院受理该起再审审查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检察建议证据充分、理由成立,该案诉讼代理人并未获得合法授权,据此达成的调解协议系无权代理行为,并非集团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故调解协议无效,应再审予以纠正。但在组织听证过程中,主审法官了解到集团公司对于原审原告所诉借款事实并无异议,其真正的用意是对于借款利息过高而存有异议,准备通过申请再审途径予以调低利息。鉴于此,承办法官并未急于启动再审程序,而是按照“还原事实、耐心调解、多方配合”的工作思路,邀请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会同执行部门数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依法指导双方当事人据实结算利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多轮商谈,最终双方商定了本息金额,就全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时集团公司追认了原审调解协议的效力,并撤回了再审申请以及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申请。至此四件关联的检察建议案件、再审审查案件、执行案件以及原审案件均得到“案结事了”。该批涉诉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是该院强力推进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又一典型案例,也是灵活运用“陈燕萍工作法”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