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司法能动价值及其实现
作者:孟俊松 发布时间:2010-05-18 浏览次数:909
司法能动,原指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争议时,除了考虑法律规则以外,还要考虑具体案件事实、法律原则、案件的社会影响、道德、伦理、政策等因素,在平衡的基础上作出最终的决定,[1]属于法官适用法律的范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止步于法律适用上的司法能动,满足不了民众的司法需求,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能动,应从被动中立理念和制度的封锁中解放出来,突破法律适用技术的限制,拓展为诉讼内外的帮助和服务。当代农村正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农业社会转型,经济、政治、文化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呈现鲜明的特点,对司法有着特殊的需求,司法能动成为农民强烈的呼唤。人民法庭是农村司法的主体力量,农村里的司法能动主要是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动,研究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动,对于探寻司法的方法和路径,完善农村司法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代农村司法需求解析
随着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发展,当代农村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正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权利时代已经形成,身份时代偏安一隅;熟人社会仍为主流,陌生人社会发展迅速,具体表现为:
权利多元化。随着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多,农村由单纯的粮食生产结构,转变为农工商贸为一体的多元经济结构。农产品销售加工增多,个体工商业发展迅速,从事非农业劳动的人口在农民中的比重上升。多种经济成份的存在和发展,可支配财产和利益的增多,使得农民权利种类和内容丰富,相互多以权利义务划清彼此的关系,进行正常的交往,传统道德和习惯显得心有余而力足,法律渗入程度较深,权利时代基本形成。
管理乏力化。为了落实村民自治,保障农村民主权利,公共权力逐步从农村社会退出,同时,因为农民长期缺乏自我管理的实践,自治能力较差,农村的民主管理、科学管理水平不高,作为集体所应有的组织力、凝聚力不强,整个村集体显得松散杂乱,自我排解矛盾和纠纷的渠道不畅,集中体现在许多民调组织有名无实,根本发挥不了作用。在矛盾和纠纷的处理上,对公共权力有依赖思想。管理乏力成为当前农村一个显著特征。
文化多成份。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文化既有在原土地上新生长的内容,又有外来文化的加入,使其在成份上既保留传统,又包含现代,相互吸收,彼此交错,一方面,丰富了人们的思维内容,提高了农民思想认识水平;另一方面,多元文化的杂糅,模糊了部分人的思想,降低人们的是非辨别能力和路径选择能力,往往既相信法律,又迷恋传统道德习惯。
农村经济政治文化上的新变化,决定了农民对司法需求的新变化。权利的多元和丰富,使得人们在利益分配和调整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相应增加,由于自治能力的缺乏,不能自我化解,在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缺乏和软弱的情况下,对司法的需求性增强。同时因为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贫乏,诉讼技术不高,对司法能动需要强烈,欢迎诉讼调解,支持巡回审理,赞扬义务普法,主张情理入法。
受现代司法理念的影响,现代审判方式限制甚至拒绝了司法能动,突出了法官的中立被动,强调法官坐堂问案,当庭宣判,要求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些改革体现了司法的文明和进步,符合市场经济成熟下的发展要求,在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城市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这些新制度的设计定位于先进的城市文明,服务于经济条件较好、文化素质较高的城市居民,与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现实需求发生了脱节和错位。使得这些制度在农村社会的适用过程中困难重重,效率低下,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同和严格的遵守,有增无减的涉法上访,屡屡发生的抗拒执行,正是改革新举措在农社会的“过敏”反映。
制度决定于经济基础,司法决定于社会需要。当代农村社会新特点,对司法能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农村为主要服务领域,以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人民法庭承担农村主要的司法任务,落实司法能动是其职责所系,必须应时而动,突破原有的被动性障碍,改革原有的服务模式,突出诉讼的积极作为,强调法官的主动服务,使司法满足农村社会的现实需要,使司法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上发挥更大作用。
二、人民法庭司法能动的价值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基层审判组织,也是基层民主政权的组成部分,应该积极开展司法能动,也能够积极开展司法能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人民法庭因其性质、地位、职能以及所处环境的特殊,开展司法能动能够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好的效果,具有特殊的价值,主要表现在:
政治价值。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民主政权,处在调解和处理农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第一线,与群众联系紧密,接触最多,其积极开展司法能动,给农村群众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和热情周到的法律服务,可以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生产,维护稳定,落实司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政治本质,人民群众在享受司法的温暖中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和美好,增强发展的信心,激发创业的热情,社会更加充满活力,民主政治会更加巩固。
法治价值。人民法庭积极发挥司法能动,可以通过解释宣传法律、评析判断道德习惯,化解法与道德习惯的冲突,发挥他们的共同作用,调整和规范现实生活,使法律与农村群众的距离缩短,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增强其依法办事能力,增强法在熟人社会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使法在农村社会得到普遍的认同和积极的执行,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价值。人民法庭扎根农村,与群众距离最近,能够为农民群众提供及时的司法服务。随着农村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各种法律关系的大量涌现,矛盾和纠纷必然相应增多,而这些矛盾和纠纷大多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人民法庭就近处理,并在处理过程中积极发挥司法能动,补充他们理解和适用法律上的不足,可以将各类矛盾和纠纷迅速及时化解,甚至消灭在诉前的萌芽状态。所以,人民法庭开展司法能动,能够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保护农村发展创造,推动农民诚信友爱,具有经济高效价值。
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鲜明的时代主题,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工程,司法服务是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的必要保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动,就是充分利用了人民法庭的职能优势和地域优势,就是选择了及时有效消除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的理想途径,对于推进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建设、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人民法庭实现司法能动的路径
司法能动实现的路径很多,可以划分为观念上的路径和实践上的路径。观念层面上,就是指要始终牢记为民服务宗旨,视主动服务为已任,把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为职业理想,把解决人民群众的纠纷为始终追求。在实践层面上,主要表现为服务范围上的扩大,裁判过程中的主动,队伍和物质上的保障。
(一)突破司法被动羁绊,树立主动作为理念。司法的被动性主要体现在,司法作为公共权力不能主动地干涉公民之间的私法关系,不能主动地制造纠纷,挑起诉讼,规定司法被动性就是规定司法权运行的界限。对于司法作用范围内的事务,司法应该表现出主动积极性。法院及其法官作为裁判者,不能以司法被动性为由,袖手旁观当事人矛盾和纠纷,应该树立主动作为理念,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帮助当事人完成诉讼,尽力消除各种引发矛盾和纠纷的因素。无论是诉中的审判服务,还是诉外的法律服务,都是人民法庭应尽的职责,不是向群众赐福施恩,不能有要求回报想法,这是司法能动的应该始终坚持的宗旨。
(二)强化主动服务力度,提高司法社会效益。主动服务是司法能动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能动的直接体现。积极主动地开展司法服务,不但为农村社会输送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促进农村普法工作,而且能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主动服务主要表现在诉前的指导和宣传,提高群众自我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能力;诉讼过程中的组织和服务,帮助当事人顺利完成各项诉讼活动,及时从纠纷中解放出来;诉讼结束后的关心和帮助,使诉讼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
1、诉前的指导和宣传。人民法庭不能仅把工作限于诉讼案件的审理上,而是阵地前移,增加服务范围。加强法制宣传,开展义务普法,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增强其依法办事能力;主动融入社会大调解机制,努力排解社会发展过程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消化各种可能引发矛盾和纠纷的隐患和因素;积极参谋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提高党委政府依法决策、依法执政能力。滨海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建立综合式诉外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开展参与综治创安、矛盾排查、诉调对接、法治宣传等系统性的法律服务工作,成为维稳创安的重要力量,赢得乡镇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上,该庭建立法庭调解110,闻需而动,及时到达矛盾纠纷现场,迅速开展调解协调工作,不让矛盾纠纷升级蔓延的机会,将大量民事案件解决在村内。在村务公开、土地流转、脱贫攻坚等关系农民重大利益的行政工作中,人民法庭积极参与若干规定的制订,帮助拟定各种合同文本,对工作实施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提供合法合理的解决意见,在社会管理上贡献力量。
2、诉中的组织和服务。人民法庭在过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要组织指挥整个审判工作,保证审理的质量效率。作为法律的先知者,法官要充分行使释明权,把它视为自己一项神圣的职责,帮助当事人正确主张权利,积极提供证据,保证诉讼的经济高效。对于弱势群众,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职权取证,弥补他们取证能力上的不足,使他们打得赢官司,实现应得的正义。滨海法院通过制定《法官释明权职责》和《法院职权取证实施意见》,加强对审判人员释明权行使的规范,明确法院职权取证的对象和方法,突出了法官审理过程中的能动作用,有力地提高裁判的质量和效率。
为了提高司法的社会认同,人民法庭应对农村传统的道德习惯给予合理的尊重。在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规则实现的前提下,尽力使裁判符合公认的道德和习惯,满足农村熟人社会的特殊要求。在裁判过程中,要保持司法的开放性。法官判案不能仅凭自己个人(或集团)的好恶,必须考虑社会舆论、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和公共政策,使裁判结果更接近公众的期望,从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2]在裁判案件时,要注重社会知识和经验的利用。裁判所要解决的是社会矛盾,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必要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经验,如果无视社会知识和经验的作用,目光仅限于法律技术,那么作出的裁判难免与常人,特别是文化知识比较贫乏的农民的认识相背离。在现存的法定证据制度下,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收集到何种程度才可认定案件事实,均由法律预先作出明文规定,使得案件事实认定过于机械,往往与客观真实有出入,不能受到公众的认可。利用经验法则,即利用常识、常规、常情、常理,来分析判断证据的真伪和价值,就能作出合乎情理的事实认定。
诉讼调解可以综合利用法律规则与道德习惯的纠纷化解作用,是解决农村,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民事案件理想方法,广大农民很希望自己的权利在互不伤害感情的环境下得到保护和救济。人民法庭的法官应加强审理过程中劝解、引导和宣传教育工作,力促当事人和解结案,友好地解决纠纷。滨海法院大力开展诉讼调解,举办调解培训,组织调解比赛,取得较好的成绩,民商事案件调解率在2009年达到80%,走在全市法院的前列,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巡回审理是诉讼过程中司法能动的最集中体现,也是实现诉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的有效途径。开展巡回审理,将纠纷解决在当事人的家门口,不耗当事人旅差费,不误农时,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送法上门,主动服务,群众在参与和见证庭审过程中,感受司法的公正和温暖,增强对司法的信心,提高了对裁判结果的认同。2009年以来,滨海法院以开展"便民审务村村行"活动为载体,着力开展巡回审理,各人民法庭的巡回审理经常进行,充满活力,赋予"马锡伍审判方式"鲜明的时代特征。
3、诉讼后的关心和帮助。人民法庭不能把送达完裁判文书视为工作的全部完成,而是要延伸服务空间,将司法能动落实到案件审结后的相关服务和帮助上,尽量减少诉讼给当事人和群众带来的负作用,尽力消弭引发诉讼的消极性因素。当事人为诉讼支付了成本,牺牲了感情,有时能造成生活的困难,人民法庭可以开展必要的回访,帮助他们解决关系判决的实际问题,比如户口转移,证照过户等,可以请求乡镇政府,村组集体给予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一定的照顾。对于审理中发现带有共性的问题,应该及时发送司法建议,便于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或完善。
(三)加强法庭自身建设,夯实司法能动保障。工欲善其果,必先利其器。人民法庭实现司法能动,必须首先加强自身建设,夯实司法能动的组织和物质保障,具有司法能动的能力和条件。
1、强化队伍建设。事在人为,业在人创。当前必须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人民法庭的集体凝聚力和战斗力。在人员的配置上,应突出经验型人才的地位,要让熟悉农村情况,生活经验丰富,群众威信高的同志到法庭工作,满足农民的心理习惯,适应农村的特殊环境,使司法能动获得更多的市场。当前,人民法院都在积极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代表群众,体现司法民主,他们的裁判能能得到广范的认同。人民法庭应当选择在当地农村具有优秀品质和较高威望的人担任人民陪审员,以法理、情理和事理的力量化解各种纠纷。
2、完善审判职能。人民法庭是社会矛盾排解的前线,是社会的降压阀,要其充分发挥作用,必须给其足够的舞台,赋予其更多的职能。人民法庭不但负责简易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也应负责简单刑事案件的审理。发生在农村的简易刑事案件更多的体现为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因不正确处理利益关系而发生的较为严重的矛盾冲突,不具有根本利益上的对抗,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地处理好这类矛盾,可以消除人们心理仇恨,实现村民之间的睦邻友好,否则,就能因刑事处罚而埋下更大的仇恨,生产更多的对抗,不利农村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庭审理刑事案件可以就近利用当地的公众舆论、民风民俗消除冲突,既惩治犯罪,又教育犯罪,将矛盾降低到最低限度。方便群众诉讼,是人民法庭最显著特征,就近受理庭区群众起诉,是便民的现实举措,赋予人民法庭完全的立案审查权,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
3、夯实物质保障。物质保障是人民法庭实现司法能动的基础和前提。在强调司法优质高效的今天,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应该成为人民法院的重头戏。首先,应该加强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审判工作需要的办公审判场所,同时,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含量,保证功能齐全,满足审判需要。其次,应特别加强网络建设,实现远程立案、电子签章,方便人民法庭就近受理案件,及时送达法律文书。还有,应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应足额配备人民法庭车辆,保证法庭巡回审理正常开展;应优先解决人民法庭办案经费,让车子不但跑得了,而且跑得好,坚决解决目前有的人民法庭有车跑不了的工作窘况。提高法庭工作补助,从生活上关心人民法庭干警,能够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为人民法庭事业作更多的创造。
司法能动是人民法庭"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客观需要,新时期人民法庭的工作主题,是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举措,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积极实践司法能动,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产生强大的作用。
[1]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办译,商务图书馆1998年版,第54面。
[2] 姚雪斌:《论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载《审判研究》2004年第5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