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滨海法院在总结分析商事审判工作中发现,商事案件中的被告不支持诉讼现象比较普遍,主要表现为消极对待法庭的谈话调查,支持调解工作的主动性不够,甚至拒绝到庭应诉。在答辩时,往往制造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否认甚至拒绝承担民事责任,造成法院调解困难,都要以缺席判决处理。据该院开发区法庭统计,5月份,该庭受理三件商事案件,都是货物买卖,买方收到货并实际使用,但不支付对价货款,理由是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其提供证据证明,仅凭自己陈述,或者提供自己的工作人员作为证人进行证明。明显败诉的案件就是不愿接受调解支付价款。

 

一、消极对待诉讼有危害

 

被告不支持诉讼,导致调解解决纠纷的机率降低,执行的发生增加,纠纷解决成本加大。执行程序本身就要过程,又因各种原因的存在,许多案件不能一时执结,更加重权利救济代价,破坏社会和谐,影响社会稳定。不支持诉讼也暴露出一些当事人藐视诉讼、轻视法律、无视司法的不健康心理,对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统一,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产生一定的破坏作用。

 

二、消极主义产生的原因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在当事人方面至少包括:1、利益驱动,主观不愿承担责任;2、投机取巧,尽量拖延履行义务;3、心存侥幸,希望在执行程序中获得利益。在诉讼机制方面包括:1、和谐执法,执行措施未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强调保护企业生存发展,一定程度上纵容企业债务的不履行;2、调解处理,使得一些当事人在“借鸡下蛋”思想指导下能拖则拖,迟延承担责任。

 

三、应对解决的对策建议

 

一是坚持调判结合,以优质高效的判决促进调解。在信息化时代里,法院注重考核调解率的要求为社会广范知晓,许多当事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调解不成掣肘法官,造成审判被动。我们必须坚持判决的诉讼主体地位,能调则调,当判快判,不因调解率而挡住维护正义的脚步。

 

二是加强执行工作,以严肃有力的强制措施兑现权利内容。不容否认,在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下,在信访不信法的压力下,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力度减弱、措施闲置、效果下降现象日益突出。强制拍卖变卖财产、司法拘留拒不履行义务行为人、追究不执行裁判义务刑事责任等措施呈一路走低态势。责任不能被及时彻底地追究,导致一些责任人心存侥幸,自我放纵,消极对待诉讼活动。必须强调执行工作严肃性和强制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足用活法律赋予的各种执行措施,特别是加大对主观不愿兑现责任被执行人的司法拘留力度,充分救济权利人合法权益,教育公民法人依法办事,尊重司法,保证法律的真正实施。

 

三是改革诉调对接,有针对性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发挥其他社会组织调解矛盾纠纷,过滤诉讼案件发生,对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纠纷化解成本具有重大意义,但许多矛盾是人为制造的,从其发生起就决定了其不能通过调解解决。例如,许多劳资纠纷,商事主体间的经济纠纷。应该说,这些当事人法律知识有,依法办事能力强,发生矛盾纠纷主要因为利益对抗,调解往往成为他们固守资金发展自己的游戏。我们应将矛盾纠纷进行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对于当事人思想认知水平低,法律知识少,传统道德观念强的当事人尽量开展调解工作,努力解决他们思想认识上的障碍,争取他们互礼互让,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对于法律知识比较丰富,法治意识应该较强,经济能力较好的当事人,我们应以陌生人规则进行调整,不再突出强调调解,及时判决,以规则之治引领规范市场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