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公司重组,所在部门被划至新公司,由此引发了劳动合同履行争议。员工认为新公司不与其签订合同,要求支付各项补偿金及赔偿金。员工的请求有无得到支持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一审驳回员工的诉讼请求。

 

该名吴姓员工在原公司重组时,随部门转至新公司,并任部门经理。之后由于劳动合同到期,在新公司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于当时新公司尚未真正运营,于是合同上新公司负责人盖章外还加盖了原公司的公章。之后新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向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员工也未提出异议。合同期满,该员工因个人发展辞职,之后便向公司要求补偿。

 

滨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员工自进入新公司后,最初与原公司签订的合同转而由新公司实际履行。合同到期,新公司与该员工签订的合同加盖了新公司负责人印章和原公司公章,该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现合同期满,该员工系个人发展原因提出辞职。新公司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交纳社会保险,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该员工的各项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