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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纠纷两家发生矛盾,一方找他人殴打致伤邻居,造成损失,邻居诉讼要求赔偿。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沙某与韩某系紧邻,因土地使用权争议,素有矛盾。2009621日下午,韩某之子徐某与一个“光膀子”(身份无法查清)的因此事到沙某之子家中与沙某之子及女儿发生口角,继而发生纠缠。后沙某到事发地,与徐某及“光膀子”发生纠缠。“光膀子”将沙某摔倒在地,并实施了脚踢的行为,在此过程中,沙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149.3元。其间,徐某给付沙某1300元。因向沙某主张赔偿未果,遂具状诉至本院。沙某各项损失合计为673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邻居韩家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矛盾,双方应当冷静处理,依法寻求解决途径,不应为此发生口角并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对原告损害后果的产生,双方均有一定责任;被告徐某带“光膀子”来到纠纷现场,在本人因原告与其母纠纷与原告发生纠缠后,放任“光膀子”对原告纠打,致伤原告,被告徐某与“光膀子”对原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因“光膀子”的身份无法查明,故应当由被告徐某对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作了被告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沙某因致伤产生的损失计4712.40元(已给付的1300元可予冲抵)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