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集团公司宿迁分公司向宿迁某企业借款275万元,在诉讼中擅自私刻公司印章代表公司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却无还款能力。该案进入执行环节方惊动公司领导。5月中旬,该案在启动再审程序前经法官大力调解,最终以被告撤回再审申请而结案,同时与之关联的检察建议案件、原审及执行案件均得以案结事了

 

2009年初,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企业借贷纠纷案。被告广东某集团公司所属的宿迁分公司欠原告宿迁某企业借款275万元。因案情简单,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于当年21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5万元,逾期不还则支付相应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告突然提出申诉,称其没有委托过分公司参加诉讼调解,其委托代理手续所盖印章系私自刻制,调解书内容也没向集团汇报过,是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意思表示,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撤销该民事调解书。

 

经检察机关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审案卷中授权委托书上的印文与某集团公司公章形成的印文并非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据此检察机关向法院递交了书面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该案依法再审。

 

宿豫法院审查认为,该案诉讼代理人未获得合法授权,据此达成的调解协议系无权代理行为,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故调解协议无效,应启动再审予以纠正。在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认可借款事实,只是认为借款利息过高,希望通过申请再审途径调低借款利息。为此,法院并未急于启动再审程序,而是按照“还原事实、耐心调解、多方配合”的工作思路,邀请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会同执行部门数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依法指导双方当事人据实结算利息,经过商谈,双方最终商定了本息金额,就全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完毕。被告同时追认了原审调解协议的效力,并撤回了再审申请以及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