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离家带走储蓄 主张支付应得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5-18 浏览次数:400
夫妻因矛盾,妻子带儿子及家中的储蓄离家出走不归,后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仍分居两地,妻子再次诉讼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委托代理人房统,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丈夫居某与妻子成某系同村同组人,于2005年3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同年
另悉,成某离家时,将家中70000元带走。
庭审中,丈夫要求妻子将家中的返还家中储蓄20000元。妻子称该款已经用于其与儿子在外的生活开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和睦家庭,但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未能冷静处理,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仍没有得到改善,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因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故仍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依法贴补抚育费。对于原告带走的70000元,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分居期间原告一人抚养小孩,本院酌定由原告给付被告15000元。遂作出了原告成某与被告居某离婚;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被告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