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备案登记殡葬车辆惹诉讼 法院能动化解社会矛盾息纷争
作者:董正远 杜美玲 发布时间:2010-05-17 浏览次数:551
近日,江苏省大丰法院对该市首例涉及殡葬行政管理案件进行了宣判,宣判前,法官看似不经意的一句询问,让本已不存在协调可能的案件突然出现协调转机,激化的矛盾随之得到根本解决。
事情得从头说起。
诉前、诉中协调,樊某的协调方案只有一个:“现有条件下民政部门给予备案登记”。因为樊某认为无论法院将“备案登记的行为”定性为管理行为还是许可行为,这场官司他赢定了。民政部门理直气壮:由于殡葬活动具有特殊性,殡葬车辆运输,不仅涉及殡葬管理工作,同时涉及车辆管理、交通营运管理等多个领域,而这些部门几乎不介入管理,更未齐抓共管,殡葬运输事故发生并不鲜见。备案登记是法律授予民政部门管理职权和责任的具体化,既维护了公民的切身利益,又保护了公共交通安全,不违背殡葬立法的宗旨,应当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从案件的社会性分析,双方的观点之争实质是利益之争:樊某只看到殡葬活动中其个体的有利可图,而民政部门看到的是社会管理责任和不管理有可能出现的公民利益的损害和公共交通安全隐患。从案件的法律层面分析,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火花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该内容是法律对殡葬设备应当具备的技术条件所作的强制性规定,从事该行业的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和执行,樊某从事殡葬运输服务的车辆尚不符合该强制性规定。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是追求公平正义,社会效果是公民能够接受和认同。
官司谁输谁赢,已不言而喻,但矛盾未从根本上解决,且辖区内从事殡葬运输服务的多个个体正在等待观望。法官多次协调和释明,均未能让樊某放弃诉求。案件准备判决。宣判前五分钟,法官提前单独告知樊某判决结果,并简要阐明判决理由和依据,将多次分析过的利害关系再次进行释明。在法官再次询问樊某是否愿意协调时,樊某表示同意,并提出了新的协调方案:民政部门适当补偿其车辆改装费(理由是殡馆所出具证明去改装的),樊某撤回起诉,今后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备案登记管理,带头购买新的殡仪专用车辆从事殡葬运输服务。民政部门当即表示同意,双方握手言和。
至此,一起矛盾激化,且有可能带动群体的个案终于案结事了人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