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法院促调刑事自诉案件显成效
作者:崔建坤 傅德洋 发布时间:2010-05-17 浏览次数:358
一是将调解作为审理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不仅在庭审前进行调解,在庭审中和裁判前也进行调解。有许多案件还进行了反复多次的调解工作。能调解结案的尽量调解结案,已成为审判人员审理这类案件的指导思想,1-4月份共受理刑事自诉案件5件,经调解有4件撤诉结案。
二是主动为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充分发挥承办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下依职权提出解决方案。撤诉的4件案件双方均同意法官提出的解决方案。
三是多方协调促使调解成功。对于一些矛盾激化,难以调解的案件,通过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属和基层组织与当事人比较亲近,当事人比较信任的特点,让他们做当事人的工作,使当事人容易接受调解,起到很好的效果。
四是注重解决案件根源问题。在调解时注重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引发案件的根源,使案件顺利调处,有利于平息矛盾。如审理的王某故意伤害案,王系在校大学生,因邻里纠纷在暑假期间将邻居打成轻伤,依法应判处刑罚。承办法官考虑到王家贫穷,且王某系家里辛苦培养出的大学生,若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将葬送王某的一生,承办法官不辞辛苦,通过当地居民委员会多次给自诉人做工作,最后以自诉人撤回自诉,结案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