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反映农村土地调整、征地补偿等过程中存在问题应予重视
作者:刘仁斌 发布时间:2010-05-14 浏览次数:1053
金湖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案件中,发现农村基层组织在调整土地、征地补偿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之处,引发大量矛盾纠纷,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
1、土地调整操作不规范引发纠纷。1998年,广大农户依据土地二轮承包政策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此后不少农户因经商、打工等原因将其承包地转包或转让给其他农户经营。这过程中,由于土地管理部门及农村基层组织操作不规范,虽在土地承包经营登记簿上将原承包户变更为现在承包种植土地的农户,但未发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亦未收回,造成了证簿不符。近年来随着农村人口结构变化、城市工业用地增加需要对土地进行重新调整分配,原承包户为索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与新承包户发生纠纷甚至诉讼。
2、征地补偿分配不一产生矛盾。征用城郊结合部或城中村农村集体土地时,村民委会员通过村民自治形式决定补偿款分配,因村民资格、身份差异,造成划分补偿范围、标准、数额不一,少数村民不服分配方案抵制征地拆迁。
3、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农村土地在发包、承包、转包等过程中,或因合同事项约定不明,或因农作物尚未成熟而合同到期,或因承包人违约在承包地边地种植树木等至合同到期树木处置问题,或因土地规模种植需要大面积流转土地等等原因发生纠纷。
四、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难以处理。许多农户希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土地纠纷,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有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受理的案件,由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较突出,处理难度也比较大,处之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
二、对策建议
一要依法规范土地调整行为,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涉及大面积土地重新调整或群体性利益分配时,要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有序处理,及时收回或废止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发放新证,切实维护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要充分考虑征地拆迁补偿地区平衡,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实践中涉及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有一定差距,即使同一集体组织中因成员资格、年限、承包地不同,也会导致拆迁补偿差异较大,对此要主动帮助解决被拆迁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问题,使得补偿方案兼顾各方,体现公平。
三要切实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强化主管部门法制教育、监督管理、调解纠纷职能,建立健全土地仲裁机制,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法律支持、制度保障、农民参与、部门监督,不断提升土地利用的价值,实现发包方、承包方、受让方共赢。
四要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由于土地调整、征用涉及的社会问题比较复杂,矛盾较多,要在做好群众法律释明的同时,针对审判实践和农村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供党委政府决策参考,妥善解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