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公路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车正义 邵海州 发布时间:2010-05-14 浏览次数:863
[案例]
另,法院经审理还查明,事发路段的管理权限为区公路管理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本案公路站如何承担责任产生以下一些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路站应当就死者得的损失对应由因某某承担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该种观点认为:本案是一起多因一果侵权案件。被告因某某违反了公路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私自在道路边堆放石子。被告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摩托车。这两者的结合,导致事故的发生。另外,由于死者洪某没有戴上安全头盔,致使损失扩大。由于被告因某某堆放石子的行为与被告张某某无证驾驶的行为并非直接结合,故被告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分别对死者的损失承担按份责任。由于被告公路站仅是该路段的管理人,仅负有保证道路安全通行的义务,且本案中其并不是该起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死者洪某作为在公路上的通行者,被告公路站应当负有让死者洪某安全通行的保障义务。故公路站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是因第三者侵权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即应承担的是补充连带责任,因公路站应当清除被告因某某堆放在道路上的石子的义务,故公路站应当就死者洪某的损失对被告因某某应当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公路站在被告因某某无力承担死者的赔偿义务时向死者承担赔偿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路站应当独立向死者承担部分赔偿义务。本案是一起多中因素结合导致事故的案件,每个被告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因公路站没有及时清理被告因某某堆放在路边的石子,是共同侵权,应当互负连带责任。
[判决]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点评]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受害人的受害是因被害人未戴安全头盔乘坐被告张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上被告公路站没有及时清理的被告因某某在道路上堆放的石子造成的,是多种原因结合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侵权案件。被告因某某认为其在被害人死亡过程中没有责任。笔者认为,被告因某某在公路上堆放石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造成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故被告因某某对原告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公路站的责任是法律规定的责任。虽然,第一种观点从法理上来讲,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我国法律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范围有明确的限定,管理人并不包括道路管理人。故公路站承担的不是补充连带责任。公路站因没有及时对被告因某某堆放的石子进行清理,故公路站和因某某对死者的损失互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