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经济高速发展以及人们生产、生活的复杂化,使得现代民事、商事诉讼成为人们解决矛盾、化解纷争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民商事案件执行也随之呈现出水涨船高的态势。这种局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可喜的,反映了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成就。但是,时下人民法院面对大量执行案件的涌入,普遍暴露出案多人少、信息资源的相对缺乏或不对称等诸多问题。如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更高效的运用,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确是摆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前的棘手问题。基于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一些对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的意见,以抛砖引玉,与读者朋友们共勉。

 

首先,我们应当弄清我们执行的目的。案结事了,我想这只是执行工作的基本目的和任务。除此之外,结案的过程、结案的方式、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法院及承办法官的整体价值观及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等诸多问题恐怕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由于我国传统法治中的重刑轻民观念的影响,导致作为执行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执行法官或多或少有一种充当超级警察的角色,潜意识或主观上就存在着对被执行人的不信赖甚至帮助报复被执行人的想法,从而偏离了执法公正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利益是适合社会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因素或条件,它具有主体性、客观性和社会性①。在现代法治观念中,法治的成功在基本层面上依赖的是多数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而不是少数权利主体制裁威吓为手段的外在强制。因此执行之中,人民法院应当多体现出一些人性关怀和理解,在具体个案办理过程中,正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必将有助于案件的化解,更有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简而言之,法治观念应当更多的融入执行工作。

 

其次,强化权利意识的培养,理解和尊重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被执行人法定权利应该更好的体现在个案执行中。“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产生不了对法的需求和对法的渴望,无论当事人双方。特别是我们当今之中国社会,培养群众的法治思想、法治热情,最好莫过于让他们在处理自身事物的同时,深化对现实法律实践的实际体验。公民对法律的信赖一方面取决于法律本身是否能够反映公民的利益要求,是否能够实现公民利益要求;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国家、政府执行和遵守法律的情况。只有国家和政府对法律尊重、服从于遵守才能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否则将会摧毁公民对法律的信念,甚至转向反面”②。而就执行工作而言,这一意义尤为突出。作为法律程序的最后防线,执行工作的好坏直接牵涉到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落实。这样一个具体又生动的现实体验过程,注重权利观的培养,对于执行工作乃至人民法院整体工作和形象都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其三,我们应当正确的认识、评价当前法院对执行案件

 

结案率的追捧问题,正确对待执行率不高的深层次原因。1、民商事案件本身的纷繁复杂决定着案件的千头万绪,或许案件进入法院之前本身就有可能出现剪不断理还乱的情况,或许当事人之间早也积怨过深,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2、案件基于审判、仲裁或其他前置程序难免出现不公正、不公平乃至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同样会带来执行的难度。3、当下有的纠纷尚存在行政干预或者法院乃至执行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难免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有的地方执法机关活动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人们甚至习惯于从法律之外寻找答案。4、坦诚的面对基于部分被执行人特殊原因,实在无力去完成自身所欠债务。这些列举的案中案外原因,同样或深或浅的影响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执行工作本身就是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的部分,执行工作效率的提升同样依赖于经济的进步、政治制度的日臻完善及社会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

 

其四,认清我们当前民事诉讼中的具体执行措施经过不断的修改与完善,已经日趋表现出刚性、多样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219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拘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220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等,在此,笔者不再详细列举,在此说明的是在执行民商事案件过程中,面对这些强有力的措施,有人提出我们的执行措施力度太软等等的话语,而笔者却认为应当反思和慎重使用这些强制措施,在具体个案处理过程中,力度的投入更多的体现在工作的细致、耐心及劝服上,强制措施使用相对应当慎用或少用,尽量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走上一种被社会理解和尊重的制度,并且乐于接受和使用的制度,方能展现出执行工作的成就感和社会的认同感,以此推动执行工作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其五,以人为本,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对伍建设。应当说,案件既然走向执行程序,虽然案件结果似乎权利责任明朗,但要使案件真正案结事了甚或达到理想的矛盾处理完毕,那就离不开执行人员的良好执行方案和方式及过程。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注重打造一支办案能力强、处理问题高效、精通法律知识以及具有较强政治敏锐性的执行队伍,在追求执行结案的同时,弘扬和谐社会的构建的理念,耐心、细致的处理矛盾纠纷,善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强制措施及结案方式,避免在办案过程中此生矛盾和纠纷的出现甚至做到当事人之间的“握手言和”这种更高水平的效应,为广大人民群众处理社会矛盾提供参照。

 

最后,现代科技手段应当为执行工作的发展起到助推作用。现代科技信息的高速发展为执行工作的不断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契机和手段,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信息资源的相对缺乏,执行手段的落后,因此要提高执行工作的水平,例如对于进一步完善执行装备力量,加强全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做到高效与快捷,尽快做到案结事了,与公安、检察等多部门的执行联动机制的创新等都有很大的发挥空间,起到群策群力之效。

 

注释:

 

①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290-29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②但伟:《依法治国与法治进程中的几个问题》,载《清华法治论坛2000》第一辑,高鸿钧主编第1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