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徐州云龙法院分别以强奸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姜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981023时许,姜某在徐州市某小区其居住的房间内,持绳子、胶带、剪刀等工具,采用殴打、恐吓等手段,欲强奸在此房租住的女青年原某,该女借故去卫生间后,姜某遂即盗走原某放在房间抽屉内的人民币1800元。

 

该院认为,姜某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愿,欲强行奸淫原某,遭其拒绝后主动中止,后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盗窃罪。姜某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