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大丰法院对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朱某赔偿原告唐某损失4万余元。

 

20098月中旬,原告唐某养殖的鱼生病,经王某介绍请被告朱某看鱼病。被告朱某为原告唐某开出了治疗鱼病的处方,原告唐某为此支付了1000元佣金。原告唐某按被告朱某开出的处方加工了药饵料9吨。2009821,原告唐某将药饵料进行投喂,2009822早上,原告唐某发现鱼大量死亡。原告找被告要求解决问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派出所出警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6包药饵料到被告朱某的鱼塘中投喂,如出现超过100条死鱼,被告朱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如死鱼不超过100条,原告损失自负。2009822下午试验后,被告朱某鱼塘死鱼2000多斤。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不具有兽医资格,其无权开具治疗鱼病的处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朱某对所造成的原告唐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