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格治疗鱼病 致损失应当赔偿
作者:郑刚 董正远 发布时间:2010-05-14 浏览次数:418
近日,江苏省大丰法院对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朱某赔偿原告唐某损失4万余元。
2009年8月中旬,原告唐某养殖的鱼生病,经王某介绍请被告朱某看鱼病。被告朱某为原告唐某开出了治疗鱼病的处方,原告唐某为此支付了1000元佣金。原告唐某按被告朱某开出的处方加工了药饵料9吨。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不具有兽医资格,其无权开具治疗鱼病的处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朱某对所造成的原告唐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