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200541015岁的曹某与另两名同学在课间休息期间,来到学校的篮球架旁抓杠荡秋千玩。当曹某用双手吊在篮球架横档上荡秋千时,两名同学在其身后帮忙推动,岂料用劲不当,致使曹某脱手跌在水泥地上,当场受伤。事发后,学校将曹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此次事故导致曹某左侧肢体不全瘫痪、外伤性癫痫、颅脑六级损伤,造成经济损失23万余元。

 

200912月底,上午课间操做完后,14岁的周某与同学张某回教室,路上两人嬉戏打闹,由于男生间平时偶尔有抓下体的玩笑,当天,张某便趁机抓了周某两次,当周某想上前抓张某时,张某灵活躲过,周某便也作罢,没当回事。不料几天后,周某下体开始疼痛,经确诊,周某的生殖器因受外力因素发生扭转,手术后,对将来的生育能力会不会有影响,医生也没有定论。

 

【评析】

 

这两起案例都给当事人留下了惨痛的教训,起因恰恰是当事人没有放在心上的“小玩笑”。客观地说,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无法完全避免,但通过有效措施可以将伤害发生率降至最低。首先,我们要明确较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时间和地点,根据调查资料显示,校园中最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时间是体育课、实验课、运动会和集体活动,最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点是楼梯、校门口200内、操场、实验室、厕所等地。然后,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自我保护和安全意识教育,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最大限度地考虑安全系数,防止存在事故隐患。最后,不同年龄和认知能力的学生,也有相应的避免和消除危害的义务。比如课间活动时,不在楼梯、栏杆旁、阳台上打闹、捉迷藏或从楼梯栏杆上往下滑,一旦发生意外要迅速老师报告,及时到卫生室或附近医院救治。

 

【说法】

 

由于中小学生大多是未成年人,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家长始终是他们的监护人并且无论过错的有无始终要承担监护责任。同时,家长把未成年子女送到学校,意味着家长将自己的监护责任暂时委托给了学校,学校必须代尽监护职责,采取尽可能严密的管理措施,防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一般来说,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现实中,教育机构的过错主要体现在对教学设施设备的选用及维护有瑕疵、对学生在校园内的食宿等生活方面照料不周,在教学活动中教育方法不当或未尽管理、注意义务等方面。所以当这类损害事故发生时,学校根据自身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剩余的责任则由未成年学校的监护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