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北法院分析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作者:宛华斌 发布时间:2010-05-13 浏览次数:898
简易判决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一种形式 ,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迅速终结诉讼,已经成为基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主要程序,但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常州新北法院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第一,适用范围模糊。民事诉讼法中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规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易的民事案件。”但这样的划分标准很模糊的,使得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适用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无序。
第二,程序不够简化。由于诉讼程序上的设置,导致简易程序在程序上并不简易,主要有:一是立案要求高,法院在立案时常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诉状,不适当地限制了当事人口头起诉方式。二是送达难度高,由于法律规定了只有在使用正式传票的情况下才可适用缺席判决、拘传或按撤诉处理等制度,增加了送达的难度。三是速裁难实现,尽管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请求解决纠纷时基层法院可当即审理,但由于立案流程管理制度,当即审理大多难以实现。
第三、案件审理周期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的审限本身偏长,按照程序规定,必须完成的答辩、指定举证期限、开庭审理及文书的制作,很多简易案件完成的期限都在一个月以上。
二、提出对策
第一,明确适用范围。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笔者认为首先应将诉讼标的额作为主要标准,适当考虑案件性质。即诉讼标的额在一定范围内的财产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其次应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简易程序。除涉及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外,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减少司法干预。
第二,简化诉讼程序。一是简化起诉方式。允许当事人口头起诉,法院应该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准确记录 ,登记相关证据,并由原告确认无误后签名或捺印。也可采用格式化的诉状,即制定简易起诉状范本,由当事人填写。二是强化传唤、送达的效力。对当事人的传唤、证人的通知,法院可采用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来进行,对诉讼文书也可用留置的方式送达。只要有证据表明法院以适当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了传唤,就可依法为缺席判决。
第三是缩短审理期间。为了加快诉讼进程,在送达当事人起诉状或口头诉状笔录时,法官应一并将言辞辩论期日的通知书同时告知对方当事人。庭审中除非案件复杂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外,以一次期日辩论终结为原则。简化简化判决书、调解书制作方式,法官可以采用格式化方式,在简单叙述事实的基础上径直写出裁判和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