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月组织卖淫活动达2900余次敛财近20万
作者:王作雪 发布时间:2010-05-13 浏览次数:701
一张姓男子利用自营旅店,伙同男子姜某疯狂组织卖淫活动,制定分配方案,调动旅店里部分员工积极性,使其参与组织卖淫活动,在5个月的时间里,以每天最少组织三四名小姐的数量,先后组织卖淫2900余次,敛财近20万。
2008年,张某贷款在湖塘开了一家旅店,在最初的几个月时间里,旅店生意每况愈下。感觉生意没有好转的张某,面对几百万的贷款越来越着急。2009年初,张某便萌生了在旅店里搞点“副业”为客人提供性服务来赚钱的想法。
很快张某就付诸实施。先是提拔店里的一姜姓男服务员为领班,与其一拍即合,由其负责召唤小姐,直接管理组织卖淫活动,并约定旅店提成40%,姜某在其余60%中提成一部分。为将旅店该“生意”做好,旅店特制订鼓励措施,只要服务员向客人推销成功一次,就可以提成一元钱,由旅店和姜某各承担5角。
2009年2月开始,张某和姜某联手招募、容留卖淫女陈某某、章某某、“贝贝”、“乐乐”、“探长”等人,在旅店里从事卖淫活动,保证每天至少三四名卖淫女驻留旅店。截至7月底,旅店采用“快餐”、“全套”、“水疗”等形式从事卖淫活动达2900余次。至案发,张某经营的旅店从中非法获利18万余元,姜某非法获利1.5万余元。
常州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姜某招募、组织安排多人卖淫2900余次,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姜某犯组织卖淫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