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武进法院经与区法治办沟通,尝试建立了工伤认定案件诉前协调机制。近日,行政庭运用诉前协调机制,成功化解一起不服工伤认定案件,某钢结构厂与朱某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并已全额履行完毕,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又维护了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

 

20092月,武进某钢结构厂招用朱某为该厂职工,从事电焊工作。414,朱某在工作时,左膝部被铁器击伤,被送至卫生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髌骨下缘骨折。后双方为医疗费及工伤赔偿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朱某常至该厂吵闹,影响该厂的生产秩序。 731,朱某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1012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朱某为工伤。某钢结构厂不服,向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局受理后,于20101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某钢结构厂仍不服,遂以武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向武进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接到诉状后,法院并未急于立案,而是充分发挥诉前协调功能,通知某钢结构厂和朱某到庭了解情况,并利用行政调解网络分别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一方面让某钢结构厂正确面对工伤赔偿,放弃拖延时间逃避赔偿的思想;一方面使朱某情绪稳定,放弃影响原告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最终约集某钢结构厂和朱某就工伤赔偿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某钢结构厂于一个月内一次性赔偿朱某人民币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