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妻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由丈夫持夫妻合影及相关证件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丈夫外出打工去向不明,妻子诉讼要求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小曹与丈夫小周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45,小周持双方所拍的双人照片及相关材料,办理了结婚证,小曹未到场进行登记。2004415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200410月生一男孩。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外出打工,后小周去向不明,小曹即诉讼要求离婚。在双方外出打工期间,婚生小孩一直由小周父母照料。在审理期间,小周父母向本院表示,即使双方离婚,要求将小孩判决随小周生活,仍由小周父母负责照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时,虽然小曹没有到场进行登记,但双方已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现在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故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存在的瑕疵不影响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双方理应在婚后互敬互爱,共建幸福和睦家庭,但本院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小孩一直由被告的父母负责照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的父母表示愿意继续照料小孩,出于应给予小孩稳定的生活环境角度考虑,本院确定小孩随被告生活,由原告给付相应的抚养费。遂作出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随被告生活,原告每年贴补小孩抚养费24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