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于某公司从事机修工作的外来工黄某,在工作中操作不当,不慎摔倒受伤,与公司就赔偿产生纠纷,通过武进法院诉前调解,终获18万赔偿金。

 

据了解,黄某受伤后,去常州第一人民医院诊治后又去复诊多次,公司只支付了部分的医药费、复诊费及伤残鉴定费。20081211经常州市武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9919日经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公司对此鉴定不服,认为鉴定与事实不符,申请重新鉴定。同年1211日经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仍为伤残六级。因双方对工伤待遇意见不一、分歧较大,黄某随即向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补偿工伤待遇计292284.6元。经多次调解无效,仲裁庭依据相关条款,裁决公司支付黄某医药费、鉴定费等费用284698.6元。裁决书下达后,公司以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赔偿费用计算方法有误为由,诉至武进法院。为维护双方利益,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法院将该案转到调解室调处。调解员接手此案后,认真阅读卷宗,反复琢磨分析案情,在搞清基本事实和掌握相关赔偿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找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调解员的耐心疏导,一方面黄某终于同意适当放弃部分请求,降低赔偿标准;一方面,公司也认识到自身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同意分期支付黄某各项费用180000元,并现场达成了调解协议,按约给付了首期赔偿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