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付费自古就是天经地义的,一对夫妻因房东不让转租门面,赖账不走,还要房东返还以前的租金。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王勇、韩洁十日内搬离门面房,给付原告张科自2010120日起至搬离租房时止,按年租金4500元计算的房屋使用费。

 

2009119,王勇、韩洁夫妻租住了张科自家院内自建车库改造而成的门面经营中介业务,并当场支付了一年租金。200912月,王勇夫妻打算转租门面,房东张科不同意,王勇夫妻即以该门面房是临时搭建的,没有房屋的产权所有权证为由要求退还租金。租房到期后王勇夫妻赖着门面房不走,房东多次催搬未果。20104月,张科一纸诉状将王勇、韩洁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出租人将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为无效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确认无效后,两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并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该房屋期间的使用费。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搬离租房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自2009119日起2010119止的租金4500元,还应当支付自2010120日起至其搬离租房时止的,按原约定的年租金4500元计算的房屋使用费。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