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宿旅馆丢了钱,谁的责任?
作者:纪建祖 左林林 发布时间:2010-05-13 浏览次数:508
近日,宿城区法院审理一起投宿旅馆丢钱案。冯某由于工作的关系经常投宿李某经营的旅馆,其放在房间内的11000元不翼而飞。小偷周某被抓坐了牢,失主将旅馆老板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丢失的11000元。
法院通过开庭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被告李某作为经营旅馆的业主,应对在其旅馆住宿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李某经营的旅馆住宿条件一般,住宿费标准较低,每晚仅为15元,因此被告在对其旅馆内住宿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应负有一般注意义务。庭审中,被告认为冯某在该盗窃案发生前曾多次在该旅馆住宿,应对旅馆的安全保障等方面的不完备有所知晓。原告冯某将大额现金放在旅馆房间后外出,从而为案外人犯罪提供了机会,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系将特别注意义务强加于被告,显然有失公平。同时,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已确定对案外人周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原告冯某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其权利。被告李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自愿补偿原告冯某1000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照准。
据悉,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