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审判、执行工作人员的审执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宿城区法院制定在规定期间内未启动案件说明制度

 

制度要求,各审判庭(局)负责人全面把握本部门审判和执行案件的审理进程,定期就本部门案件进行梳理和督办。如发现案件承办人员在收案后一个半月内仍未开展审理、执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承办人员发出警示。承办人员在部门负责人发出警示后的三日内,向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未开展审理、执行工作的原因及下一步打算。部门负责人在听取承办人说明情况后,应当在三日内会同承办人员商讨出可行性对策,并作书面记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相关对策及时启动审理、执行程序。

 

制度还要求,经部门负责人催办后,案件承办人无正当理由在立案后2个月内仍没有启动任何程序的或当事人直接向我院举报的,院纪检监察室应启动调查程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属实的,将对承办人予以批评或诫勉谈话,并扣发当月的考核奖,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经查证属于故意拖延或重大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照审判纪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因庭室负责人疏于管理未及时催办的,部门负责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