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相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之间一向具有矛盾较大、积怨较深、调处较难的特点。丹阳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深入调研,提出处理相邻关系案件的六项措施,以确保依法、及时、公正处理相邻纠纷,促进社会基层和谐。

 

一、尽可能到实地进行勘验。作为发生在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往往涉及不动产位置、范围、排水、通风、采光等具体问题。庭审中,当事人一般只能以照片等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但照片作为证据存在固有缺陷,如拍摄角度、取景范围的不同可能会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另外,仅凭照片也无法使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全面、直观、准确的认识。法庭提出,为确保准确查明事实真相、公正处理案件,法官处理相邻关系案件应当尽可能前往现场勘验。

 

二、尽可能以调解解决纠纷。相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大多是毗邻而居,在因不动产利用产生纠纷后,如果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往往会造成关系紧张、反目成仇的局面,导致不稳定因素增加,不利于社会和谐。在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实践中,虽然调解的空间小、难度大,但基于当事人双方紧密相邻、矛盾容易激化。为防止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必须将调解贯彻在处理相邻关系案件的全过程之中。法庭提出,只要有一丝调解余地,法官就要尽全力,尽可能以调解结案。同时应当加强普法宣传,让人们了解相邻权利,也明确相邻义务,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矛盾。让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懂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以便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尽可能使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是典型的“案件易结、纠纷难解”案件,审理案件费时费力。在工作中,我们要从维护基层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审理此类案件的意义,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尽可能缩短审理期限。有些案件还可以就地审理,所谓就地审理就是到纠纷的现场,面对争议的焦点有的放矢指出双方在处理纠纷时各自的不足,及时寻求妥善的处理问题的方法。如调解无效时,应及时依法公正判决,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并力求案结事了。

 

四、尽可能在判决中杜绝模棱两可的词语。在相邻关系案件处理中,有些与争议关系不大的尺寸数据,法官或书记员有时会用大约左右等词语进行概括。这种模棱两可的词语有时会对案件处理产生不利影响。第一,不利于准确记录、查明、反映案件事实。第二,不利于执行中的具体操作。第三,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法庭工作的不满。法庭提出书记员在庭审记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中,承办法官在判决文书中应当尽量排除模糊性词语的使用,切实提高案件质量。

 

五、辩法析理、尽可能使当事人胜败皆明。由于相邻关系案件自身特点和法庭辖区城乡结合、农业人口数量多的具体情况,造成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自行参加诉讼,很少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很多农民当事人来说,诉讼法律知识较为欠缺,因此案件宣判后的释明答疑工作尤其重要。法庭要求全体法官在宣判后应当进行释明答疑工作,将处理案件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向当事人讲明、讲透,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使当事人听懂想通、尽可能使当事人胜败皆明。

 

六、尽可能加强与当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运用司法建议,引导依法行政。相邻关系大多数涉及到不动产,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往往涉及到当地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为了减少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同时也为了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法官应与村委会、镇政府规划、国土部门取得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通过沟通,让相关部门的人员进一步了解法律的规定,提高规划审批的合法性。案结后,对在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管理审批上的问题,要及时向其通报,也可发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和完善管理,消弥引发相邻纠纷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