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张某擅自将民事调解书进行变造,并根据变造后的民事调解书,与如东县住建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冒领安置房和拆迁赔偿款。近日,如东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约定位于如东县某镇的某套的房屋归李某所有。该房屋的产权人系张某,两人离婚后未办理产权变更。2017年,此套房屋拆迁。张某获悉离婚后如果约定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的,可以享受两个靠套型30的购房优惠,遂将上述民事调解书中的“归原告所有”(即张某的前妻李某)变造为“归双方所有”。根据该变造后的民事调解书,张某与如东县住建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选定了安置房,并领取了40多万拆迁赔偿款。

李某作为案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事后才得知张某私自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张某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确认其为被征收人。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拆迁房安置补偿协议,并由张某返还住建部门补偿款40多万元。之后,如东县住建部门与张某、李某另行达成协议,约定:被征收主体由张某变更为李某。安置房仍为120多平,只享受一个靠套型的购房优惠,该房屋产权确定给张某、李某婚生女。补偿款40多万元,由张某直接给付给李某。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的一种。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造,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都属于变造行为。本案中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变造民事调解书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