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法院分析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难的成因和对策
作者:涟水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5-12 浏览次数:846
近几年来涟水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一直呈上升态势,但是该类案件调撤率始终徘徊在66%左右,低于普通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近14个百分点。
一、原因分析:
1、案件类型涉及劳动合同、加班费、养老金、工伤经济补偿等各个方面,诉讼请求与国家政策关联性强,调查取证难,法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不易把握,调解难度相应加大。
2、提起诉讼的往往是一群劳动者,但因其掌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限,不能预测诉讼结果,往往采取一名或数名劳动者提起诉讼,其他劳动者在背后出谋划策间接参与诉讼,增加了调解难度。
3、相当多的劳动者对诉讼欠缺理性判断,再加上个别律师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向当事人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极易造成当事人对往往对诉讼的期待过高,不愿接受调解。
4、劳动争议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一些用人单位负责人权力有限,一旦调解作出较大让步,难以对单位交待,转而选择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
5、劳动争议案件律师代为诉讼现象增多,律师在案件代理中,为最大程度追求自身利益,不顾当事人真实意愿,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人为制造障碍。
二、对策建议
1、加强法官业务培训。由于劳动法规定过于原则,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指导性意见多,政策性强,要求法官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做到在组织双方调解前,梳理出案件事实的基本脉络,就当事人所举证据展开剖析,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较为准确的判断或预测,促进当事人接受调解。
2、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判决全过程,及时掌握当事人诉讼心理,平衡双方利益,多做思想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3、重视调解经验总结和交流。组织法官开展多种形式经验交流,特别是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兄弟法院进行交流,切实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
4、构建社会大调解网络。将劳动争议案件纳入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作范围,积极邀请具有专门知识或特定社会经验,或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组织或人员协助调解。实行委托调解制度,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人员主持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