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发区法院建议建立“立审执”对接工作机制
作者:徐进华 发布时间:2010-05-12 浏览次数:910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而法院执行工作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保证,但当前执行工作面临这多种困境,可以说“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为了破解执行难,各地法院建立了借助银行、工商、房产、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除此之外,我们更应当充分挖掘法院内部潜力,全力构建“立审执”为主要内容的执行内部联动机制,提升执行工作效率。
立案、审判、执行是司法程序的不同环节,它们遵循分离原则,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整个司法程序,实现定分止争,但由于部门分工原因,现行执行工作中往往会产生以下问题:
一、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有限,在立案、审判阶段往往疏于或不懂得申请财产保全,使恶意逃避债务的当事人利用立案、审判阶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导致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执行不到财产,申请执行人埋怨法院执行不力。
二、执行立案信息不全面,导致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仍需要耗费时间、精力调取当事人的基本身份和财产信息,影响了执行效率。
三、裁判文书存在歧义,当事人对文书内容理解各异,尤其是调解书中约定了附条件的履行,在调解书的后期履行中,双方往往对附条件是否成就存在较大争议,为执行带来后遗问题。
四、立案、审判、执行联系和沟通机制不畅通,没有发挥在各自工作阶段协助化解“执行难”问题的作用,使一部分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影响了执行工作,也影响了法院的形象,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虽然法院各部门有分工,但并非各自独立存在,只有在立、审、执分工的基础上,加强三者之间的相互合作和协调,整合内部资源,发挥法院的整体作用,保持司法过程的高度连贯性,社会纠纷的解决才能达到最大效率。为从根本上缓解和解决“执行难”问题,建议建立将立案庭、审判业务庭和执行局一并纳入联动执行工作链,全力实现审执对接、立执对接。
一是立执配合。一方面在诉讼案件立案阶段,要求立案法官主动提醒当事人申请采取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以利于结案后的执行工作;另一方面在执行案件立案阶段,明确告知当事人执行风险,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对方财产证据和财产线索,或明知当事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立案时释明相应风险,防止大量当事人收到“判决白条”,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地、财产信息、家庭成员及其他申请人所知悉的信息。
二是审执配合。在审判阶段,要求法官强化诉讼调解工作,引导诉讼各方订立有利于自动履行的调解方案,尽量运用即时履行的方法,大力提高当场履行率,尽量避免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将调解进入执行率作为考核法官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注意违约金约定过高的问题,因为除了少数被执行人存在恶意不履行法院裁判结果外,绝大多数案件的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普通存在恶化的情形,违约金约定过高,最终影响了执行标的到位率;诉讼调解时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数不宜过多,实践中往往会碰到由于约定期数过多,债务人在自动履行了前几期的债务或者法院执行了前几期债务后,债务人即下落不明或转移财产,导致后期的债务执行难度增加,因此如果在调解中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数较多,应当约定如果一期未按期履行,则债权人有权就剩余未履行的债务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在判决或调解时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可执行性,制作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要避免产生歧义,减少执行阶段的执行异议的发生率,例如,在调解书中约定了以物抵债的情形,往往在调解书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对物的规格、型号、品质及交付时间发生争执,导致执行时难以执行,因此如在调解时约定以物抵债的,必须在签订调解协议前即将抵债之物交接完毕,并将双方对抵债之物无异议表述在调解笔录中;法律文书生效后,在执行立案时,原审判人员除了要提供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外,还需附送与执行相关的信息表,介绍案件情况,信息表应包括审理中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情况,查封或扣押财产的情况等。
三是定期召开案件通报会,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要通报和介绍各自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使各部门对全院的案件都有所全面了解,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其他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各庭室法官还要对个案采取随时沟通的方式,及时通报审判工作中发现的立、审、执兼顾不够的现象。
“立审执”对接机制是新形势下总结探索出来的一种和谐司法方法,要着眼巩固提高,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这种运行机制,进一步实现“立审执”的无缝对接。法官也不再只是坐堂问案,在尊重当事人诉权、实行起诉导引的基础上,自觉地变被动审理为主动服务,能动地搞好预防,能动地开展审判,能动地抓好执行,引导当事人寻求便捷、有效的途径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