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阴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是夫妻。2008年吴某花66万余元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子装修好后,登记在了吴某名下。2011年初,张某与吴某发生矛盾,吴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居住,此时的她已有离异之心,想着要将财产抓在手中,便将这套房屋以66万元卖给了自己父亲,并很快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父亲名下。张某发现后,履履要求吴某恢复房屋产权登记,均被吴某拒绝,为此,张某以吴某及其父恶意串通为由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吴某与其父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吴某和她的父亲将房屋产权恢复至吴某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是张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对共有的不动产的处分应当经共同共有人同意。吴某虽辩称卖房的事情与张某协商过,但张某不承认,吴某也拿不出证据。因而,法院认定吴某卖房并未与张某取得一致意见。吴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而吴某的父亲清楚该房屋是张某、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也知道张某与吴某夫妻之间存在矛盾,他在吴某因夫妻矛盾离家后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损害到张某的利益,其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最终,张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吴某及其父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吴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