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刘某系吸毒人员,为维持其吸毒开支,20086月至20099月期间曾多次向吸毒人员郁某等人非法贩卖过毒品海洛因。其中,刘某于200991518许,在其所租住的启东市汇龙镇滨江花园8号楼附近,在滨江花园与阳光小区的交界处隔着铁栅栏将0.03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郁某,收取100元。次日18时许,刘某与郁某约定在交易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刘在其租住处等候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其租住处查获毒品海洛因11.95、甲基苯丙胺0.16。刘某归案后检举牢房内陆晶金盗窃线索已经查证属实,要求认定其有立功情节。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忠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忠所检举的陆晶金盗窃的犯罪事实被查证属实;但经调查,刘是采取威胁陆晶金人身安全的办法,获取立功线索,根据相关规定不应当认定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