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谭华林给付原告贺强劳务费537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谭华林于20086月在连云港市承建连云港硅粉厂的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原告为被告提供相关劳务工作,累计拖欠原告5370元的劳务费。2009625被告谭华林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  欠贺强硅粉厂人工费伍仟叁佰柒拾元(5370  谭华林  2009.6.25”。被告谭华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谭华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相关抗辩权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活动,理应获取相应的报酬,被告拒不履行支付劳务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