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问题妻子诉离婚 态度积极和好仍有望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5-12 浏览次数:451
因家庭支出问题,原本幸福和睦家庭发生纠纷,妻子离了家,并诉讼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诉讼要求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刘某与丈夫梁某于1995年10月登记结婚,1999年4月婚生一女孩。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因生活琐事,主要是家庭经济支出问题发生矛盾,妻子刘某便于2009年5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同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且生育子女,夫妻应当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共建和睦幸福家庭,抚育好子女,丈夫要求和好态度诚恳,只要其能够积极劳动,争创更多的经济收入,使家庭能够过上富裕的生活,双方的感情是可以修复如初的。遂作出驳回原告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