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支出问题,原本幸福和睦家庭发生纠纷,妻子离了家,并诉讼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诉讼要求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刘某与丈夫梁某于199510月登记结婚,19994月婚生一女孩。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因生活琐事,主要是家庭经济支出问题发生矛盾,妻子刘某便于20095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同年527作出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之后,丈夫积极主动带妻子回家生活,妻子没有回家生活,在届前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立即再次诉讼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且生育子女,夫妻应当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共建和睦幸福家庭,抚育好子女,丈夫要求和好态度诚恳,只要其能够积极劳动,争创更多的经济收入,使家庭能够过上富裕的生活,双方的感情是可以修复如初的。遂作出驳回原告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