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湖法院在执行干警不懈努力下,成功执结14名申请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集团执行积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7年,应兆乾、何广富等14名申请人向金湖法院申请执行金湖县远大仪表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案标的10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了解到金湖县远大仪表厂已被注销,原企业仅有一套老化的机械设备,法院随即对该套机械设备进行了查封,并采取评估拍卖的形式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经两次拍卖均因种种原因而流拍,此案成了积案。

 

两年多来,该院执行干警以不放弃和对申请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一直关注此案,多次帮助申请人联系机械设备买家。功夫不负有心人,今年5月初,终于联系到南京一家工贸公司愿意购买该套机械设备,本着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多轮磋商,最终敲定了售让价格,有买方一次性将价款打入金湖法院账户,再由法院统一进行分配。原本感觉无望的申请人,看到失而复得的执行款,许多申请人感到的流下了热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