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经人介绍与本地男子结婚生子,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妻子诉讼要求离婚,丈夫则要求如果离婚,要求妻子一次性贴补小孩剩余抚养费用。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四川籍未婚女小琼与本地未婚男子小刘于199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36登记结婚,同年1221生一男孩。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小琼曾于20081230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小琼遂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庭审中,双方婚生子表示愿意随其父亲生活。小刘声称,妻子系四川人两地相隔遥远,且婚生小孩现有13周岁,小孩剩余五年抚养费,要求妻子一次性付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后一起生活多年,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幸福和睦家庭,但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可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并结合小孩刘家东本人意愿,认为婚生子刘家东应由被告抚养为宜,鉴于婚生小孩即将成年,且双方相距甚远,对于小孩抚育费,酌定每年1800元,五年合计9000元。遂作出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随被告生活,原告一次性贴补抚育费9000元的判决。